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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西嶼鄉新生嬰兒營養代金補助申請
  • 發布日期:2008-12-04
  • 發布單位:社會課
  • 類  別:申請
  • 內  容:
  • 詳細申請事項請詳閱下列審核作業規定,亦可電話諮詢。 請撥本鄉各村辦公處,或鄉公所社會課。 TEL:06-9982611轉34,或轉36. 一、補助對象:凡產婦年滿十六歲,新生嬰兒出生登記設籍於本鄉,且父母一方符合左列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或法定監護人符合左列第四款情形者: (一)婚生子女之父母一方,於子女出生日止已繼續設籍於本鄉滿一年以上者。 (二)新生嬰兒認領之父,於子女出生日止已繼續設籍於本鄉滿一年以上者。 (三)新生嬰兒之母為未婚生子(女),於子女出生日止已繼續設籍於本鄉滿一年以上者。 (四)單親家庭產婦因故死亡,新生嬰兒之法定監護人得以產婦符合同前款之設籍規定提出申請。 二、同一新生嬰兒,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已申請核發服兵役役男家屬(役男之配偶)生育補助金,或已接受政府其他相關之新生嬰兒獎助;或已申請本縣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金者,不得再提出本項補助之申請。 三、補助標準:單胞胎嬰兒發給新臺幣伍仟元整。如為數胞胎者,以出生之嬰兒數核計發給,每位嬰兒新臺幣伍仟元整。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出生者,每位嬰兒發給新臺幣陸仟元整。 四、申請程序: 由新生嬰兒父母自行擇定一人,或本作業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法定監護人,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申請人、關係人(產婦或法定監護人)及新生嬰兒出生登記之戶籍謄本等文件,於嬰兒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村辦公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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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