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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西嶼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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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嶼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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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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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建設課
項目名稱 應備證件 備註
挖掘道路申報 一、申請書三份(內繪製挖掘道路圖樣)。
 
 
舊有合法建築物證明 一、身分證。
二、房屋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三、戶口遷入證明。
四、完納稅捐證明。
五、繳納自來水或電費收據。
六、私章。
 
農地使用(管制)證明 一、依規定繳交規費。
二、申請書。(申請書需加 蓋申請人私章)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地籍圖謄本正本。
五、檢附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農業用電申請 一、申請書。(申請書需加蓋申請人私章)。
二、檢附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地籍圖謄本正本。
五、農業用水井設施相片2張。
六、切結書。(切結書需加蓋申請人私章)
 
漁船解體證明 一、申請書。(申請書需加蓋申請人私章)
二、檢附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三、漁船執照證書影本。
四、檢附漁船解體相片。
 

農用證明核發

(線上作業)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最近一個月)。
二、地籍圖謄本(最近一個月)。
三、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有代理人者須檢附)。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
五、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土地屬都市土地者) 。
六、國家公園管理處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
七、其他相關文件。
八、行政規費:土地一筆者,每件收取新臺幣500元;每增加一筆土地另收取新臺幣200元;證明書每加開一張收取新臺幣100元。

註1:若未上傳申請附件,請檢附上列紙本文件,連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註2:受理申請案件後,申請人(或代理人、所有權人)須到場一同實地勘查。
註3:本作業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承辦人: 9982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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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