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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西嶼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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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嶼鄉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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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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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社會課
項目名稱 應備證件 備註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一、申請人私章。
二、得電話申請,於領取時簽名或蓋章。
06-9982611分機37、36
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申請人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三、看護者身分證影本或看護公司出具證明。
四、看護者實際收受看護費用收據證明。
五、看護者之病患服務或照顧服務員專業訓練證照影本。
六、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七、醫療院所開立之需要專人看護證明正本。
八、代理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代理申請需附)。
1.年滿65歲以上。
2.低收入戶或未達最低生活標準2.5倍之中低收入老人
3.需住院治療並僱請有證照之合法看護者
4.住院日起3個月內申請
5.申請人帳號及私章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 照顧者:
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匯款郵局封面影本。
四、前年度無工作所得證明。
被照顧者: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署澎醫院或國軍澎湖醫院出具三個月內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
五、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
1.被照顧者須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
2.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者。
3.實際居住戶籍地。
4.每月10日前申請。
低收入戶社會救助調查 一、全戶戶籍謄本(含父母親及兄弟姐妹資料)。
二、全戶財產暨所得資料。
三、在學證明書。
四、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斷書。
五、殘障手冊影本。
六、私章。
須設籍本鄉且實際居住。
澎湖縣中低收入戶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一、身分證或戶籍謄本。
二、查定表。
三、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看護身分證及服務證照影本。
五、看護者實際收受看護費用收據證明。
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七、醫療院所開立需要專人看護證明正本。
八、申請人印章及帳號。
1、須為列冊之低收入戶或未達最低生活標準1.5倍之中低收入戶。
2、住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澎湖縣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一、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申請表(本所提供)。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困苦失依兒少或特殊境遇婦女證明。
四、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繳費收據或證明。
六、領據正本。
七、申請人印章。
八、其他書證如審查標準及作業規定所述。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及嚴重傷病醫療補助 一、戶籍謄本。
二、診斷證明書。
三、自付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財產資料查定,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且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
五、申請人印章及補助轉存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1.須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鄉公所提出申請
2.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3.中低收入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肢障中度及洗腎者購置電動代步車補助 一、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屬重器障「腎」者)
三、電動代步車型錄(須加蓋店舖章)及照片。
四、醫院診斷證明。
五、購買之發票及請款收據。
六、申請人之印章及補助款轉存用之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清楚)。
※應先提出補助評估報告申請,符合後再予以補助。
1.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達六個月以上,年滿18歲以上之洗腎者。
2.如具有視障之多重障礙者,不予補助。
3.電動代步車以四輪車行為限。
4.符合者補助15000元,如係低收入戶者補助30000元。
困苦失依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三個月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生活扶助或安置收容,而有本要點第三點各款之ㄧ者。
 

服務電話:06-9982611分機:36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
三、駕駛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四、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五、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必須為同一戶籍者)。
六、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委託書。
七、其他。
 
1.得親自通訊或委託他人當面處理方式。
2.使用期限最長為5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應重新申請)。
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申請補助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統一發票或收據。
五、輔助器具型錄影本或照片。
六、診斷書(非申請復健輔助類者免)。
七、就業證明(非申請機車者免)。
八、駕駛執照影本(非申請機車者免)。
九、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
十、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需求評估表。
 
澎湖縣民眾申請安寧照護交通補助費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病患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醫療機構開具之病危通知單或診斷證明書。
五、租用交通工具收費收據(須屬申請人者)。
六、領款收據。
七、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户免)。
八、申請人郵局封面帳號影本。
1.設籍本縣達6個月以上之居民
2.因重病需返鄉安寧照護之病危病患或植物人病患
澎湖縣民眾遭遇急難事件救助申請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診斷證明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
四、死亡證明書。
五、低收入戶證明。
六、清寒證明。
七、喪葬費用收據。
左列證件均應最近三個月內所開具,如為影本需蓋章切結。
澎湖縣政府辦理重大傷病婦女生活補助費 一、申請書。
二、案主戶籍謄本。
三、重大傷病卡影本。
四、離職證明(無工作者)。
五、郵局帳號封面影本。
六、相關財產證明文件。
1.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6個月以上,年滿15歲至65歲以下之婦女
2.家庭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用2.5倍,得每年申請補助
火化塔葬補助 一、身分證影本。
二、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私章、存摺影本、收據。
四、戶籍謄本為死亡者除戶謄本及與申請人關係證件。
依縣府年度補助作業規定辦理
起掘進塔補助 一、身分證影本。
二、起掘許可證。
三、申請人印章、存摺影本。
四、起掘證明。
五、納骨堂〈塔〉證明。
六、墳墓起掘前及起掘後鏟平、廢棄物清除之相片各乙張。
依縣府當年度補助作業規定辦理
墳墓起掘許可 一、身分證(申請人)。
二、戶籍謄本(除戶者)。
三、家族無異議切結書〈本所提供表格〉。
四、申請人私章。
五、戶籍謄本為死亡者除戶謄本及申請人家屬之關係證件。
 
澎湖縣發放癌症慰問金 一、設籍澎湖縣六個月以上。
二、取得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或動大傷病卡影本。
三、戶籍謄本。
四、轉帳局號影本。
五、申領人印章。
1.每月底前送村辦公處或鄉公 
   所社會課。
2.每滿1年申請一次。
西嶼鄉重大災難救助金 一、設籍西嶼鄉之鄉民。
二、遭遇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難,致財產生命嚴重損傷或死亡者。
三、97年1月1日起每年,俟預算通過後施行。
公所主動查訪前往慰助。
國民年金 一、國民年金諮詢。
二、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減免申請),申請應被文件:被保險人應檢附資料: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其他證明文件,如身障手冊、服役證明、服刑證明、學生證、除戶謄本、居留證    等,備妥上述文件至西嶼鄉公所社會課即可辦理。
三、國民年金各項給付申請連結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     
        https://www.bli.gov.tw/0013605.html
承辦人:9982611#55 洪筱娟

※申請社會福利扶助事項,為保障申請人權益及防範受騙,本人未能親自臨櫃申請時應出具授權委託書,並檢附雙方身份證影本。

※承辦人: 9982611#36  林秀蓮 、王秀碧 , (國民年金)#55洪筱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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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