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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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應備證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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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 一、申請人私章。 二、得電話申請,於領取時簽名或蓋章。 |
06-9982611分機37、36 |
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 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申請人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三、看護者身分證影本或看護公司出具證明。 四、看護者實際收受看護費用收據證明。 五、看護者之病患服務或照顧服務員專業訓練證照影本。 六、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七、醫療院所開立之需要專人看護證明正本。 八、代理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代理申請需附)。 |
1.年滿65歲以上。 2.低收入戶或未達最低生活標準2.5倍之中低收入老人 3.需住院治療並僱請有證照之合法看護者 4.住院日起3個月內申請 5.申請人帳號及私章 |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 | 照顧者: 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匯款郵局封面影本。 四、前年度無工作所得證明。 被照顧者: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署澎醫院或國軍澎湖醫院出具三個月內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 五、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 |
1.被照顧者須領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 2.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請看護(傭)者。 3.實際居住戶籍地。 4.每月10日前申請。 |
低收入戶社會救助調查 | 一、全戶戶籍謄本(含父母親及兄弟姐妹資料)。 二、全戶財產暨所得資料。 三、在學證明書。 四、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斷書。 五、殘障手冊影本。 六、私章。 |
須設籍本鄉且實際居住。 |
澎湖縣中低收入戶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 一、身分證或戶籍謄本。 二、查定表。 三、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看護身分證及服務證照影本。 五、看護者實際收受看護費用收據證明。 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 七、醫療院所開立需要專人看護證明正本。 八、申請人印章及帳號。 |
1、須為列冊之低收入戶或未達最低生活標準1.5倍之中低收入戶。 2、住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澎湖縣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 一、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申請表(本所提供)。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困苦失依兒少或特殊境遇婦女證明。 四、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五、繳費收據或證明。 六、領據正本。 七、申請人印章。 八、其他書證如審查標準及作業規定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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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及嚴重傷病醫療補助 | 一、戶籍謄本。 二、診斷證明書。 三、自付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財產資料查定,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且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 五、申請人印章及補助轉存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
1.須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鄉公所提出申請 2.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3.中低收入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
肢障中度及洗腎者購置電動代步車補助 | 一、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屬重器障「腎」者) 三、電動代步車型錄(須加蓋店舖章)及照片。 四、醫院診斷證明。 五、購買之發票及請款收據。 六、申請人之印章及補助款轉存用之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清楚)。 ※應先提出補助評估報告申請,符合後再予以補助。 |
1.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達六個月以上,年滿18歲以上之洗腎者。 2.如具有視障之多重障礙者,不予補助。 3.電動代步車以四輪車行為限。 4.符合者補助15000元,如係低收入戶者補助30000元。 |
困苦失依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
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三個月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生活扶助或安置收容,而有本要點第三點各款之ㄧ者。 |
服務電話:06-9982611分機:36 |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 |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 三、駕駛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四、汽車或機車行車執照影本(機車須註明特製車)。 五、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必須為同一戶籍者)。 六、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委託書。 七、其他。 |
1.得親自通訊或委託他人當面處理方式。 2.使用期限最長為5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應重新申請)。 |
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申請補助 |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統一發票或收據。 五、輔助器具型錄影本或照片。 六、診斷書(非申請復健輔助類者免)。 七、就業證明(非申請機車者免)。 八、駕駛執照影本(非申請機車者免)。 九、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 十、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需求評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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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民眾申請安寧照護交通補助費 |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病患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醫療機構開具之病危通知單或診斷證明書。 五、租用交通工具收費收據(須屬申請人者)。 六、領款收據。 七、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户免)。 八、申請人郵局封面帳號影本。 |
1.設籍本縣達6個月以上之居民 2.因重病需返鄉安寧照護之病危病患或植物人病患 |
澎湖縣民眾遭遇急難事件救助申請 | 一、全戶戶籍謄本。 二、診斷證明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 四、死亡證明書。 五、低收入戶證明。 六、清寒證明。 七、喪葬費用收據。 |
左列證件均應最近三個月內所開具,如為影本需蓋章切結。 |
澎湖縣政府辦理重大傷病婦女生活補助費 | 一、申請書。 二、案主戶籍謄本。 三、重大傷病卡影本。 四、離職證明(無工作者)。 五、郵局帳號封面影本。 六、相關財產證明文件。 |
1.設籍本縣且實際居住6個月以上,年滿15歲至65歲以下之婦女 2.家庭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用2.5倍,得每年申請補助 |
火化塔葬補助 | 一、身分證影本。 二、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私章、存摺影本、收據。 四、戶籍謄本為死亡者除戶謄本及與申請人關係證件。 |
依縣府年度補助作業規定辦理 |
起掘進塔補助 | 一、身分證影本。 二、起掘許可證。 三、申請人印章、存摺影本。 四、起掘證明。 五、納骨堂〈塔〉證明。 六、墳墓起掘前及起掘後鏟平、廢棄物清除之相片各乙張。 |
依縣府當年度補助作業規定辦理 |
墳墓起掘許可 | 一、身分證(申請人)。 二、戶籍謄本(除戶者)。 三、家族無異議切結書〈本所提供表格〉。 四、申請人私章。 五、戶籍謄本為死亡者除戶謄本及申請人家屬之關係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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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發放癌症慰問金 | 一、設籍澎湖縣六個月以上。 二、取得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或動大傷病卡影本。 三、戶籍謄本。 四、轉帳局號影本。 五、申領人印章。 |
1.每月底前送村辦公處或鄉公 所社會課。 2.每滿1年申請一次。 |
西嶼鄉重大災難救助金 | 一、設籍西嶼鄉之鄉民。 二、遭遇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難,致財產生命嚴重損傷或死亡者。 三、97年1月1日起每年,俟預算通過後施行。 |
公所主動查訪前往慰助。 |
國民年金 | 一、國民年金諮詢。 二、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減免申請),申請應被文件:被保險人應檢附資料: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其他證明文件,如身障手冊、服役證明、服刑證明、學生證、除戶謄本、居留證 等,備妥上述文件至西嶼鄉公所社會課即可辦理。 三、國民年金各項給付申請連結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 https://www.bli.gov.tw/0013605.html |
承辦人:9982611#55 洪筱娟 |
※申請社會福利扶助事項,為保障申請人權益及防範受騙,本人未能親自臨櫃申請時應出具授權委託書,並檢附雙方身份證影本。 ※承辦人: 9982611#36 林秀蓮 、王秀碧 , (國民年金)#55洪筱娟 |